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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一定知道,適用某條法律,需要具有適用該法律的構成條件。然而,人們往往忽略這樣一個事實:在法律適用的構成條件中,還有一個法律適用的方向性問題。對法律適用的方向性問題,容易被人們所忽略。
一、法律的規定具有方向性
1. 法律的保護對象具有方向性。
有很多人并不知道,法條是用來保護誰的,以為誰都可依照該法律規范主張權利、獲得利益或免除責任。
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根據文義解釋,這里能享受三倍賠償權利的只能是消費者,非消費者不能享有該權利。根據當前司法實務的理解,“職業打假”就不在消費者之列。因而,如果是職業打假,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其主張三倍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支持。
2. 法律的規制對象具有方向性。
有的當事人不知道,在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中,自己及其相應行為,就是法律所規制的對象。
例如:《民法總則》第146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在這里,實施通謀虛偽行為的行為人及其相對人,就是受該法條規制的對象。因而,該行為人及其相對人,不得以本法條為依據,主張其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無效,從而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當事人的約定也有方向性
1. 法律有最低標準,當事人可約定更高標準。
當事人雙方約定了高于法律法規定的要求或標準的,事后一方當事人以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為依據,主張合同約定的高標準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合國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但是,如果當事人約定了即使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運人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時承運人不得依照此規定,主張該約定無效。
2. 對方的權利條款,不能作為對方義務條款。
對于對方的權利性條款,不能主張是對方的義務性條款,進而向對方主張權利。換言之,對于自己的義務性條款,不能主張為權利性條款。
例如: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開發商與購房戶約定,開發商逾期辦證的應當承擔已付房價款按日萬分一計算的違約金,并約定開發商應當在交房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違金。后開發商未按期交房和辦證,雙方發生糾紛,購房戶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辦證的違約金。開發商對其中逾期辦證的部分,抗辯稱根據合同的約定是在交房后三十日內支付違金,現房屋尚未交付,支付違約金的條件尚未成就。對該當事人以合同義務,對抗合同相對人的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三、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不能混同
1. 不能以合同法思維解決侵權責任問題。
在確定侵權責任構成時,過多地考慮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關系,甚至以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恰當地排除當事人的法定責任,從而降低對受害人的保護。
例如:一起農民自建房屋施工致過路行人受傷的侵權糾紛案件,相關法律人不斷糾纏于農民業主與施工民工之間,到底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而放棄了對侵權責任構成這一根本問題的審查。
2. 不能以侵權法思維解決合同責任問題。
在確定違約責任構成時,習慣于用確定侵權責任的思維方式進行處理。有時,為了達到保護合同權利人的目的,不惜突破合同的相對性,來強力維護合同權利人的合同權利。
例如:在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對連環轉包分包關系的,確定由業主、發包人、轉包人、分包人、次轉包人、次分包人等多個主體的全部或部分共同承擔責任,甚至是承擔連帶責任。
四、對擔責性條款不能反向否定適用
對于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條款(簡稱擔責性條款),只能正向適用確定擔責,不能反向否定適用確定免責。
具體理由:對具備適用該規定構成要件的,應當適用該規定確定由責任者承擔責任。然而,對于不具備適用該規定構成要件的,只能說不適用該規定確定由責任者承擔責任,但不能因此就說責任者不應當承擔責任。因為,不排除責任者因其他規定而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存在。因而,其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還應看其是否符合其他責任的構成要件。
現實情況:在侵權責任法相關制度中,為了解決侵權責任問題,單行法律或司法解釋,往往會確定一些簡便快捷的方法來解決侵權責任問題。然而,由于長期使用這些方法,導致人們誤將這些方法及手段,當成了法律適的目的及解決該問題的唯一方法,把這些規定當作對侵權人免責的依據。
例如:在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侵權人承擔責任的歸原則是供用電設施產權人承擔責任。裁判路徑是,如果某甲是產權人,則某甲承擔責任;如果某甲不是產權人,則某甲不能按本規定承擔責任。但是,不能由此反推,如果某甲不是產權人,則對某甲免責。因為,既使某甲不是產權人,但是他可能會因為其他原因,而使其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再如:在前述農民自建房屋施工致過路行人受傷的案件中,如果農民業主與施工民工之間是承攬關系,此也不能作為業主免責的理由,業主也不能因此而免責。業主是否免責,要看其是否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在這類案中,業主可能會因為承攬人不具有獨立承擔責任的能力,而被判定為是業主自己組織進行施工,業主會因此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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