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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全很多人不知道是什么概念,簡單的來講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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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關于訴訟保全都有哪些相關問題呢?
1、當事人如何申請訴訟保全?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作出保全裁定的時間有要求嗎?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3、申請訴訟保全需要提供擔保嗎?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4、上訴過程中對方當事人可能轉移財產的,應當向哪個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應當及時送報第二審人民法院。
5、二審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一定要委托一審法院實施嗎?
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對第一審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審人民法院實施。
6、再審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委托原審法院實施嗎?
再審人民法院裁定對原保全措施予以續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實施,也可以委托原審人民法院或者執行法院實施。
7、訴訟中保全裁定的效力可以延續到執行程序中嗎?
保全裁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解除,進入執行程序后,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期限連續計算,執行法院無須重新制作裁定書,但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的除外。
8、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可以申請保全嗎?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9、訴前可以申請保全嗎?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10、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嗎?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法院裁定駁回申請。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11、訴前財產保全裁定應在多長時間內作出?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12、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請人應在多長時間內起訴?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13、訴訟保全的范圍是什么?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務。
14、訴前保全法院和案件受理法院不一致怎么辦?
當事人采取訴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全手續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訴前保全的裁定視為受移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15、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如何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現貨、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16、法院對擔保物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嗎?
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17、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嗎?
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
18、對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如何采取保全措施?
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他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19、誰有權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他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0、法院對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如何處理?
對申請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擔保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查封、扣押、凍結等手續。
21、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有哪些方法?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報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22、被保全財產應該由誰保管?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請保全人保管。
23、擔保財產被保全后一般由誰保管?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由擔保物權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滅。
24、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財務還可以使用嗎?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財物,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保全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請保全人保管的財產,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25、被申請人提供擔保后可以解除保全嗎?
財產糾紛案件中,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26、被保全人提供等價值擔保財產的可以變更保全標的物嗎?
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27、申請保全錯誤的應當如何處理?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28、哪些情形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保全錯誤的;
(2)、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3)、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訴訟保全流程:
首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立案后,申請人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費用和適當的擔保。例如房屋買賣糾紛案件,購房人需要交納房屋總價款30%的擔保費,可以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擔保,可以是房產或土地,也可以是有關單位的書面保證。用實物例如房屋進行擔保的,需要擔保的房屋沒有抵押、擔保等瑕疵。提供現金的,必須按照不低于涉案金額的30%向法院繳納,并確認到達法院代管款賬戶。提供房產、土地的,必須提供相關的權屬證明,由法院進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須是申請人所有。提供保證的,個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單位提供的,必須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保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近期的資產負債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審核。
其次,繳納了保全及擔保費用后,將相關票據交給承辦法官。由法院作出了進行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將有關保全材料移交法院的保全部門。 申請人應及時與法院的保全部門負責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聯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與被告相關的財產線索及證明材料。申請人應及時簽收保全相關財產的清單和保全告知書。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時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當同一財產有數個申請人向不同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時,由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取對該財產的優先處分權。如果幾個債權人都是普通的債權,對該財產處置所得的分配順序則按采取保全的順序時行清償。
根據法律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凍結。即:在被告開戶的銀行對其賬戶及存款進行凍結;在被告工作單位對其工資收入進行扣押、凍結;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對被告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房產、土地進行查封;在工商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對被告投資于其他人的股權、持有的股票、債券及其收益進行凍結;在公安局車輛管理所對被告的車輛進行查封;在被告、其他人的經營場所內對被告所有的機器設備、貨物等進行查封或者扣押;在其他人的住所地對被告享有的對其他人的到期債權或其他人應交付給被告的租金進行凍結;在國家專利局、商標局等機關對被告享有的專利權、商標權進行凍結等。
對已經有其他法院查封(凍結)在先的財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凍結)。輪候查封(凍結)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于同一財產進行查封(凍結)時,以先辦理手續的人民法院為準,后辦理手續的人民法院作輪候處理,暫不生效;待前一手續解除后,輪候手續則自動生效。輪候查封(凍結)不影響在先查封(凍結)的效力;前一查封(凍結)后將財產處置的,則輪候查封(凍結)失效。輪候查封(凍結)可以進行多輪。
財產保全的效力并不是沒有終期的,一般都維持到判決生效后向法院申請執行之日止。不同種類的財產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采取保全措施后只能維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沒有采取續封或者續凍措施的,保全措施將自動失效。
具體期限為:
1、銀行賬號、存款:首次六個月,續凍三個月。
2、房產、土地:首次二年,續封一年。
3、股權: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國家股、社會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6、債券: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7、車輛:無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機器設備、貨物:首次一年,續封六個月。
9、到期債權: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10、專利、商標權:每次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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