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NOVATION & CREATION
這個世界上沒有誰是天生站在正義一方的,律師是這樣,公檢法也是這樣。
正義不是存在于某個人的心中,而是存在于整個人類集體的共同理想之中。幾代人在實踐和思考中規定了正義的概念,并通過立法正義在法律上予以確定。無論法律是否完全公正,甚至有時法律也是邪惡的,所以我們應該促進推動法律的完善,使之符合正義。
對好人和壞人的評價屬于道德判斷,而法律不是道德標準。它能判斷一個人的有罪和無罪,不能評價一個人的素質。對這個問題的嚴謹性提出質疑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有些人因為無知和疏忽而觸犯了刑法,他可能是一個公認的好人。
在這里,“壞人”可能默認為“有罪的人”,也就是說,律師為什么要為窮兇惡極、一看就有罪的人辯護?這就引出了另一個問題:一個人怎么能判定是否有罪?
在法院審判前,群眾的信息來源往往只是新聞媒體的報道,這時候群眾的判斷不一定是真相,你怎么確定他干了這些壞事兒,你親眼所見了嗎?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在法院真正判決之前,這個人就只是“嫌疑人”而已,是無罪的。
一個人的罪過和清白應該由證據來判斷,而不是審判前的輿論猜測或質證。這種“輿論定罪”是一種盲目的傲慢。
“壞人”也有人權,因為辯護權利是每個人最基本的權利。
如果你現在被公安機關指控殺人,你是不是也希望有人為你辯護并證明你的清白?如果你這樣想,你認為為你辯護的律師是為虎作倀嗎?不,這對你來說是一線曙光。
過去的歷史告訴我們,如果公訴沒有反對權和制約權,天平就會偏向一邊。沒有限制的權力就像沒有籠子的老虎。誰會不怕這樣的龐然大物?
所以說:“法官應該感謝給你挑刺的律師,因為他給你挑錯避免了你犯下更大的錯誤。”相比公訴機關的“一言堂”,在經過法庭辯論后做出的審判顯然更有信服力。當然,在司法實踐中,有時候這種律師辯護流于表面與形式,效果有限,導致了聶樹斌案件、佘祥林案件的冤假錯案。但是如果連這種程序都無法保證,那后果可想而知。
從這個意義上說,律師幫助壞人打官司,是為了維護程序公正和審判公正。無論律師本人是否支持被告,該行為本身都是有意義的。
從律師職業的角度來講,這也是律師最基本的職業道德。
就像醫生可以拯救窮兇極惡的歹徒一樣,老師也可以教育被誤道德的孩子,作為基本服務行業的律師,他們只是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而已,僅僅只出于職業道德。
我們應該明白,律師的辯護不僅包括無罪辯護,還包括量刑辯護。事實上,在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確實有充分、完整的證據,沒有無罪辯護的余地。律師的辯護為被告的寬大處理提供了有力的幫助。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犯罪情節惡劣,有可能判處死刑的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委托辯護人來進行有罪辯護而不是無罪辯護。其意義是在于承認被告人的行為違反公訴機關指定的罪名,請求法官根據被告人的具體行為量刑,從輕處理。這樣,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就得到了確認。人民法院將根據律師的闡述、根據自首情節、犯罪動機等,對被告人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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