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NOVATION & CREATION
破產律師與其說是做律師,更像是做生意,比起法律技能,商業才能更重要一些。
聽說某業內大佬,開了個小律所,專做高周轉的破產項目。
想辦法接尚有價值的企業,迅速對接資方賣殼重整,得到的錢把債權一清就算結案了。
雇傭了不少非法律工作者,專門處理事務性工作。
殼資產的價格從1000萬到幾個億不等,管理人報酬是按債權清償金額確定的,一般在2%~5%之間,按平均一個項目清償1個億債權計算,可以至少得到200萬左右的管理人報酬。
項目周轉率高,這樣一套一年下來創收4000多萬,令人艷羨。
但是上述操作對律師本身的要求就很高。
首先,得有比較高級的管理人資質,一般至少也得是省級管理人,不然很難接到好項目,競爭不過別的管理人。
第二,得有資金門路,能夠比較容易找到接盤的企業,不然接進來不好賣,也掙不到錢。
第三,得有辦法應對債權人。就個人執業經驗,債權人中有一部分是相當不好對付的,非常牽扯精力,一筆債權可能就能耗掉幾個訴訟案件的處理精力和時間。
特別是建設工程領域,很多債權人都是基層工人或者包工頭,指著這錢續命的,很難接受企業破產還不出錢的事實,甚至有時候覺得管理人和法院還有破產企業聯合起來欺負他們,是非常困難的事情。一旦企業破產管理人接手,債權人的討債對象就不再是破產企業,而轉變成了管理人,十張嘴也說不清,因此能夠搞定各種債權人才是真本身。
破產律師說白了和不良資產處置業務很相似,說簡單也簡單,就是看看企業剩下什么東西賣一賣,得到的錢大家分一分,說復雜也復雜,究竟哪個該給,哪個不該給,該給多少,都是需要謹慎對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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